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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排查整改!民航局发布关于明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
2月1日,民航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明确《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于去年发布实施,此次的通知对新建、改扩建机场要求和在运行机场整改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已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已备案的相关直升机场或运行直升机的跑道型机场于2023年4月1日前将梳理排查情况和整改计划报送机场所在地监管局。此外,通知要求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及时关注辖区机场整改计划和进展,于2025年1月31日前汇总整理辖区机场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民航局机场司。
据了解,《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最新修订版(MH5013-2023)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适用于陆上直升机场(含表面直升机场和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船上直升机场及固定翼飞机起降的机场内专供直升机使用的区域。以下是通知全文: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13-2023,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鉴于新旧《标准》存在差异,经研究,现将《标准》相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机场要求
2024年4月1日,《标准》施行后,新建以及改扩建直升机场项目(包括跑道型机场内运行直升机的区域),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二、在运行机场整改要求
2023年3月31日前,已取得使用许可证、已办理备案的直升机场或运行直升机的跑道型机场,应当对照《标准》差异,开展梳理排查,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启动对标整改工作。
(一)飞行场地物理特性方面
共包括4项内容,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当实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等效措施,确保机场安全运行。
1.条款号:4.2.3
主要差异:调整了陆上直升机场(包括表面直升机场和高架直升机场)FATO尺寸的最低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FATO的长、宽或直径均不小于1.5D。
原标准要求:FATO的长、宽或直径的最小尺寸为0.83~1.0D。
2.条款号:4.6.4
主要差异:调整了高架直升机场TLOF尺寸的最低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高架直升机场的TLOF若位于FATO之内,其尺寸应能包含一个直径至少为1.0D的圆。
原标准要求:高架直升机场的TLOF与FATO重合,若供以2级性能或3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使用、且直升机最大起飞质量小于等于3175kg时,TLOF所能包含的圆的直径不得小于0.83D;除此之外,高架直升机场的TLOF尺寸应能包含一个直径至少为1.0D的圆。
3.条款号:4.11.1、5.1.3、5.2.3
主要差异:调整了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安全网的承载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除自身和附加设施的荷载外,安全网的任何部位宜具有额外承受125kg荷载的承载能力。
原标准要求:安全网具有至少122kg/m2的承载能力。
4.条款号:4.9.7
主要差异:新增了直升机机位设置系留装置的规定。
新版标准要求:直升机机位运行需要时应设置系留装置。
原标准要求:无。
(二)目视助航设施设备方面
共包括13项内容,应当结合机场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制定整改计划并推进工作,相关内容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1.条款号:7.1.4
主要差异:调整了风向标颜色的规定。
新版标准要求:风向标的颜色宜与地面背景差别明显,宜选用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两种颜色构成五个等距相间的环带,两端环带为橙色或红色。
原标准要求:风向标的颜色应与地面背景差别明显,宜采用单一白色或单一橙色。也可采用橙色与白色、红色与白色或黑色与白色等两种颜色构成的五个等间距的环带,两端环带采用较深颜色。
2.条款号:7.4.1
主要差异:增加了非跑道型FATO表面直升机场和高架直升机场设置D值标志的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除跑道型FATO外,直升机场应设置D值标志。
原标准要求:跑道型FATO无需设置D值标志。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应设置D值标志;在为以2级或3级性能运行的直升机设计的高架直升机场和非跑道型FATO的表面直升机场,宜设置D值标志。
3.条款号:7.8.1
主要差异:明确了非跑道型FATO上瞄准点标志的作用,除指引进近/离场方向、指定接地前的悬停点外,还用于表明该FATO不适合接地。
新版标准要求:当直升机在进入TLOF前,有必要先进近到FATO上方一个特定的点时,宜在直升机场设置瞄准点标志。瞄准点标志向飞行员表明以下信息:指引方向为主要的进近/离场方向;该点为直升机在接地之前的进近悬停点;对于非跑道型FATO,该FATO表面不用于接地。
原标准要求:当直升机在进入TLOF前,有必要先进近到FATO上方一个特定的点时,应在直升机场设置瞄准点标志。
4.条款号:7.9.1
主要差异:取消了TLOF设在机位上时,宜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的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应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表面直升机场位于FATO内的TLOF,如TLOF边界不明显时,应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
原标准要求: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应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表面直升机场TLOF的边界不明显时,应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与机位设在一起的TLOF,宜沿TLOF周边设置TLOF边界标志。
5.条款号:7.10.3
主要差异:增加了接地/定位方向受限时,接地/定位标志的表示方式。
新版标准要求:当接地/定位方向无限制时,应采用接地/定位圆(TDPC)标志;当接地/定位方向存在限制时,若为单向运行,应采用带有中线的停止线标志;若为多向运行,应采用标示禁止着陆扇形区的接地/定位圆标志。如图7.10.3所示。
原标准要求:无。
6.条款号7.14.3
主要差异:调整了滑行道边线标志物的位置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直升机滑行道边线标志物应设在滑行道边线外1 m至3 m的位置。
原标准要求:直升机地面滑行道边线标志物应设在滑行道边线外0.5 m至3 m的位置。
7.条款号7.14.1、7.15.1
主要差异:修改、补充了直升机滑行道、滑行通道中线标志或标志物的设置要求;取消原空中滑行道边线标志或标志物。
新版标准要求:直升机滑行道应沿滑行道中线划设中线标志;如边界不明显,宜沿滑行道边线设置边线标志或标志物。与滑行道结合设置的空中滑行通道和地面滑行通道,无需设置滑行通道标志或标志物;当空中滑行通道单独设置时,应沿空中滑行通道中线设置中线标志或标志物。
原标准要求:直升机地面滑行道宜划设中线标志;直升机空中滑行道宜设置中线标志或标志物;如边线不明显,还宜设置边线标志或标志物。滑行通道不设置标志或标志物。
8.条款号7.16.1
主要差异:调整了机位边线标志、接地定位标志的设置要求,取消了机位中心区边线标志的设置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直升机机位应设置机位边线标志和接地/定位标志。
原标准要求:当直升机机位允许转弯时,机位边界上应设置机位边线标志;如无法设置机位边线标志且中心区边界不明显时,中心区周边应设置中心区边线标志;对于仅供滑行穿越而不允许转弯的直升机机位,应设置停止线。
9.条款号8.9.6
主要差异:增加了当TLOF为圆形时,TLOF边灯的加密设置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当TLOF为圆形时,边灯应设置在能向飞行员提供有关偏移信息的若干直线上;也可沿TLOF周边以适当的间隔均匀布置,应至少设置14个灯。在主要进近方向的45°圆弧上,边灯应按一半的间距加密布置(如设置飞行航径对正引导灯,则边灯无需加密),如图8.9.6-3所示。
原标准要求:当TLOF为圆形时,边灯应设置在能向飞行员提供有关偏移信息的若干直线上;也可沿TLOF周边以适当的间隔均匀布置。TLOF为圆形并且灯沿周边均匀布置时,应至少设置14个灯。
10.条款号8.9.8
主要差异:修改了TLOF边灯的高度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对表面和高架直升机场,位于FATO的TLOF边灯高度不应超过5 cm,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或TLOF尺寸小于1.0 D时,应采用嵌入式灯。对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TLOF边灯高度不应超过5 cm;或当TLOF与FATO重合时,TLOF边灯高度不应超过15 cm。
原标准要求:TLOF边灯的高度不应超过25 cm。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或TLOF尺寸小于1.0D时,应采用嵌入式灯。
11.条款号8.9.10
主要差异:修改了TLOF泛光灯的高度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当位于表面或高架直升机场的安全区时,TLOF泛光灯的高度不应超过25 cm。对直升机水上平台或船上直升机场,TLOF的泛光灯高度不应超过5 cm,当TLOF与FATO重合时,泛光灯高度不应超过15 cm。
原标准要求:TLOF泛光灯的高度不得超过25 cm。
12.条款号8.9.17
主要差异:增加了直升机场识别标志灯光的设置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如对直升机场识别标志设置灯光,则该灯应为发绿光的全向灯。
原标准要求:无要求。
13.条款号8.10.1-8.10.4
主要差异:新增直升机机坪泛光照明的要求。
新版标准要求: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机位,应根据运行需要设置泛光照明。直升机机坪的泛光灯应提供足够的水平和垂直照度,机位泛光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宜小于10 lx,均匀性比率(平均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宜大于8:1;垂直照度在相关方向上高出机坪2 m处不低于10 lx。同时,对飞行中或地面上的直升机飞行员及机位上的人员产生的眩光降到最低。直升机机坪泛光灯的色温和显色性应使表面标志和障碍物标志能得到正确辨别。
原标准要求:无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请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机场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二)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对辖区单位做好指导,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请已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已备案的相关直升机场或运行直升机的跑道型机场,于2023年4月1日前,将梳理排查情况和整改计划报送机场所在地监管局。
(四)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及时关注辖区机场整改计划和进展,并于2025年1月31日前,汇总整理辖区机场整改完成情况,报送民航局机场司。
民航局综合司
2024年2月1日
关于《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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